一、案情简介
廖某系某机械设备公司的员工,2009年10月入职,任厨师一职,主要负责某机械设备公司食堂工作(包括食材的采购)。后由于机械设备公司收到员工的反映,饭堂的菜式单一且食材不够新鲜。某机械设备公司为了减轻廖某的工作量,丰富员工的饭菜种类于2019年6月1日起将饭堂的食材采购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承包,并在公司公告栏处予以公告。饭堂的食材采购工作外包后廖某除不需要采购食材外其余工作及薪酬待遇皆不改变。而廖某得知即将失去采购食材这一“好差事”后心生不满,无故旷工,并以机械设备公司已将饭堂外包,无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与某机械设备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某机械设备公司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仲裁裁决中,劳动仲裁庭在未查清外包具体情况的前提下以某机械设备公司确实存在饭堂外包,双方对工作安排未能协商一致为由要求机械设备公司向廖某支付10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然而,机械设备公司认为廖某不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故旷工,而且是自己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劳动仲裁决。
二、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最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廖某不满饭堂采购工作外包,无故旷工还是机械公司将饭堂全部外包,变相解除与廖某的劳动关系?本所律师接受了机械设备公司的委托,查阅了相关材料及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在劳动仲裁审理中,廖某向仲裁庭出示了机械设备公司饭堂外包的通知书,拟以此证明,廖某原岗位已由机械设备公司全部委托给第三方负责,机械设备公司无法为其提供劳动条件,变相解除与廖某的劳动关系。要在诉讼中推翻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利裁决结果,必须要在仲裁阶段已有证据的基础上补充证据证明机械设备公司饭堂外包决定,仅是将饭堂采购业务外包,并非全部委托给第三方承办,原有工作岗位不变,且廖某原有薪酬待遇也不作改变,不存在变相解除廖某劳动关系的情况。但由于机械设备公司在向廖某出示的外包《通知》存在瑕疵,《通知》的内容并未明晰饭堂承包的范围,也没有告知是否到原岗位上班。导致很难证明外包情况及廖某岗位变动情况。经过本律师和机械设备公司负责人多次沟通交流后,得知机械设备公司在向廖某出具《通知》后,公司负责人曾邀请辖区工会人员一起与廖某解释饭堂外包的实际情况,以及明确向廖某承诺仅将饭堂采购的业务外包,不变更廖某其余的工作内容及薪酬待遇。本所律师随即询问相关沟通的负责人,是否有当时的谈话记录或者录音资料。负责人员回复当时有对谈话内容进行手机录音。就在本所律师认为可以通过谈话录音来证明相关情况的时候,发现录音内容并不完整,且杂音较多,无法清晰的反映出谈话人员身份及内容。正当机械设备公司在疑惑该音频材料是否足以证明我方主张的事实的时候,本所律师提出可以申请当时出席谈话的工会人员作为证人出庭印证音频中谈话记录的主体及谈话内容。最后,在法院诉讼中,我方通过补充提交机械设备公司负责人员与廖某谈话的录音资料、参与谈话的工会人员的证人证言以及机械设备公司饭堂采购业务外包的《配送服务合同》,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最终让法院采信机械设备公司仅是将公司饭堂承包给第三人,工作岗位仍保留,并已明确告知廖某不变其原薪资待遇。是廖某出尔反尔,拒绝出勤。其行为不但违反用人单位的一般规范和要求,还试图通过劳动仲裁获取不当利益。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廖无故旷工并主动提出解除与某机械设备公司的劳动合同,机械设备公司无需向廖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第一,廖某主张机械设备公司将饭堂外包,无法为其提供劳动条件,但双方签订的最后两份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工资岗位,不能因机械设备公司的饭堂外包就认定无法为廖某提供劳动条件,且其举证的《通知》内容为要求员工报餐的情况,并未明确饭堂外包的形式。第二,反而机械设备公司主张饭堂采购工作外包,举证了《配送服务合同》予以证明。第三,廖某主张机械设备公司没有为其安排工作,是变相解除劳动关系,却未能举证证明机械设备公司曾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机械设备公司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催告上班通知书、证人证言等可以反映,机械设备公司要求廖某上班而廖某并未听从。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经过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况,判决机械设备公司无需向廖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况,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建议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注意完善以下内容:一、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动(例如本案企业饭堂部分业务外包),对外公示或告知员工时,需要明晰变动情况以及员工岗位、薪酬待遇是否变动的情况。二、企业对员工进行谈话时,准备谈话笔录,谈话后让员工在谈话笔录中签名确认谈话内容或者在谈话过程中使用录音工具将谈话内容录音保存。三、企业规章制度是帮助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工具,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要完善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公示程序,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