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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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要认清,对自身权利义务不...
杨某与案外人伍某因涉案地块产生权属争议,后经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争议的0.7亩土地归属杨某。其后,在佛山市A区B镇司法所及几方工作人员确认下双方签订书面文书,明确了上述0.7亩土地形状,并明确了0.7亩范围外的其他土地归伍某所有。2018年9月6日,案外人伍某向佛山市A区B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B镇政府”)以及B镇农林渔业局反映,杨某在2005年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确权土地面积为13.24亩,而杨某在2018年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确权土地面积却为16.37亩,增加了3.13亩,杨某在土地确权登记中存在侵占行为、登记错误的情况。B镇政府委托B镇农林渔业局对相关事宜展开调查,并于2018年10月8日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杨某的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面积明显大于2005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面积,存在登记错误,我局下一步将错误登记的承包经营权证与C经济合作社作进一步核实修正。”杨某认为,B镇政府下属单位B镇农林渔业局在没有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罔顾客观事实,作出《情况说明》,属于违法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因此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情况说明》。B镇政府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该案代理人。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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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请找对“门口”
2019年1月18日,王某向南海区某镇政府邮寄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请求某镇政府公开位于该镇的三块地块的土地情况、权属人以及土地买卖(转让及流转)的详细资料。 2019年1月21日,某镇政府收到王某的申请材料。2019年1月25日,某镇政府作出《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认为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不属于该单位公开的范围,同时告知王某依照有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查询,并提供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该答复于2019年1月29日向王某送达。王某因对该答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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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歌舞娱乐场所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听...
2018年7月24日,佛山市A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向佛山市B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了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的相关材料,同日,佛山市B区行政服务中心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转交给佛山市B区文化体育局(以下简称为“B区文体局”)审查。 B区文体局核查材料后,对拟设立场所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进行了公示。2018年8月7日,B区文体局收到拟设立场所附近小区业主们提交的听证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因此,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2018年9月5日,B区文体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A公司送达了该结果。A公司认为,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全符合歌舞娱乐场所申请设立的条件,B区文体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重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B区文体局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该案代理人。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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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户籍+义务...
钟某原籍系广东省广宁县人。1986年X月X日,钟某与A经济社村民张某登记结婚,其户口于1988年X月X日迁入A经济社处。1991年X月X日,钟某与张某在法院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离婚后钟某所承耕的责任田,张某愿意负责承耕至1994年,钟某一次性给付张某人民币450元”。离婚后,钟某的户口一直保留在A经济社处,自1994年后再没有在A经济社处承耕过责任田。 2016年2月23日,钟某向B镇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确认其具有A经济社成员资格,给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等。B镇政府经调查认为,钟某与张某离婚后,虽其户籍仍登记在A经济社,但其自1994年起再没有在A经济社承耕过责任田,亦无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对钟某的申请不予支持。 钟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向顺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顺德法院认为,B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认定钟某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给集体,进而决定钟某不具有第三人成员资格的证据不足,判决撤销B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B镇政府与A经济社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出上诉。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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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被诉?先审查原告是否有资格
2016年12月2日,黄某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A公司开发的某项目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前。上述合同签订后,黄某已支付购房款,但认为项目工程存在延期交付和质量问题与A公司产生纠纷。 2018年11月30日,A公司就该项目工程向某规划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某规划局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规划意见》,认为该项目工程符合规划条件。 黄某在得知某规划局作出的《规划意见》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规划局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规划意见》。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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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销售行为被处以两个处罚, 违反“...
2018年8月27日,佛山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收到黄某的举报材料,投诉A公司生产、销售无3C认证的LED吸顶灯。同年9月3日,市监局对A公司涉嫌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市监局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质监罚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A公司擅自销售未取得认证的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产品,决定对A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A公司认为,市监局曾于2019年1月9日就其同一销售行为作出工商处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存在销售冒用质量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4元的行政处罚。现市监局又针对该行为作出质监罚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了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故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质监罚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局收到诉讼材料后,委托本所代理该行政纠纷案。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