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2017年2月马某私人雇佣苏某为家庭司机。苏某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接送马某女儿上学以及马某妻子外出。同时马某系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雇用期间,在苏某不需要接送马某妻儿的空余时间,马某偶尔会指派苏某为某贸易公司接送客人。但马某认为,有时候妻子不需外出,则苏某平时的工作就只有接送女儿上学放学。而马某本人每个月准时发放工资。因此,在苏某完成主要工作后的空余时间,身为马某私人雇用的家庭司机,为马某的公司接送客人情有可原。到了2018年4月,马某由于私人原因,认为无需继续雇用苏某接送妻儿,故将苏某辞退。此时的苏某觉得自己无缘无故被解雇且没有获得赔偿。苏某认为其与某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贸易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以及无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案情分析
某贸易公司收到本案仲裁材料后,觉得这件事很荒谬,认为苏某明明是马某的家庭司机,为何会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甚至要求公司赔偿呢?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究竟某贸易公司与苏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或许很多人会认为不会构成劳动关系,理由是:首先,苏某提交了其账户明细清单,证据显示其工资均通过马某或马某助理账号转账。但某贸易公司属下员工的工资均为公户银行转账。两者之间发放工资的方式不同。其次,某贸易公司对员工入职均有齐全的手续,均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若苏某为某贸易公司的员工,公司并不会犯连劳务合同都不签订此等低级错误。最后,苏某的工作主要为接送马某女儿上学和马某妻子外出,主要工作与某贸易公司没有任何行政或管理关系。苏某日常工作时间为上午七点半到九点半,下午三点半到五点半。可以说,苏某一天工作都是为马某的家庭服务,根本上无暇为某贸易公司工作。二、马某曾雇用另一名家庭司机,而苏某也是该名司机所推荐。因此,通过马某雇用的前家庭司机可得知,苏某其实自己也明知工作任务主要为马某家庭所服务。综合上所述,某贸易公司与苏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苏某的工作内容确实包含接受马某的安排为公司接送客户、运送货物,但苏某的主要工作为接送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的女儿上下学等家庭任务。除此之外,苏某认为其是接受公司安排工作,且由公司给付劳动报酬。公司辩称苏某的工资并非由公司发放,而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或其助理发放,对于公司员工工资支付情况,公司提交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据举证证明其向其他员工支付工资区别于苏某的工资发放方式。苏某依照马某的安排,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仅存马某与苏某之间。苏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信,认定苏某与公司双方自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出谋划策
劳动关系的特征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支付工资,双方之间据此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本案中,马某雇用苏某的初衷为家庭司机,为马某家庭服务。在“理所当然”的情况下,曾派苏某为某贸易公司接送客人,运送样板。马某将私人的家庭司机用于公司工作上这件事情上,尽管次数不多,仍有可能会让仲裁委员会、法院认为用工混同,从而认定苏某与某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马某、某贸易公司与苏某这件小小案件可延伸出,在劳动争议领域,社会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人事制度、员工劳动混同的现象普遍存在。此问题很值得企业以及各位雇主注意,以下就围绕本案涉及的混同用工,向各位出谋划策,避开“雷区”。
(1)劳动者入职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类似“由于公司经营需要可能出现工作地点与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不同的情况,劳动者同意接受公司安排”等条款;
(2)对于已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上述条款的,可另行补充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与条款内容意思相同。
(3)在员工实际工作地与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不一致的时候(如员工甲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却在关联公司B公司上班),发放工资、购买社保等方面,均须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在人事制度、行政管理上以区别于实际工作地。
(4)在员工以公司混同用工为由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时,公司可提前收集以下证据以作证明。劳动合同或书面补充协议(员工同意接受公司安排到指定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约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发放);缴纳社保凭证(社保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购买);通知书(内容大致为因xxx工作需要,现指派xxx员工到xxx进行工作,附员工签名);聊天记录(对员工的日常管理中涉及到指派到其他地点工作,员工无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用于区分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实际工作地公司,员工知悉并同意接受公司指派。
行政管理上尚存不足的公司,可参照上述材料,在日常管理中加以完善。望各位在出现问题时提前留下证据,避免问题发生后出现空口无凭,无法取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