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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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陷入僵局,出租人拒收房造成损...
在长期性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极易出现合同未到期,承租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出租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此时合同就陷入了僵局。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化解合同僵局?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又应由谁承担?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探讨如何妥善处理合同僵局,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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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判断原则
由权利人杨先生设计的名为“冰淇淋机(2-3)”于2012年9月12日公告并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迄今仍在有效期内。泰克公司系专业从事生产制造冰淇淋机的企业。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嵌墙式3头软冰淇淋机的外观设计使用了杨先生的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因双方协商未果,杨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克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诉讼过程中,泰克公司始终主张其生产销售的嵌墙式3头软冰淇淋机与涉案外观专利至少存在11处差异,因为如此之多的差异根本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所以不构成专利侵权。最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上述差异之处对整体外观也不构成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近似,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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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装装潢不能太任性
椰树集团成立于1980年7月25日,经营范围为食品、饮料的投资及管理等。从90年代开始,椰树集团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椰树”商标及商品的包装装潢进行宣传,逐步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于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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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作为管理者的你...
2010年,高某进入本地一家A卫浴公司工作,任该公司大客户经理一职。当天A卫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订立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高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否则高某应就违约事实向A卫浴公司支付25万元的违约金。 2013年6月,高某与他人合股注册了B卫浴公司,经营范围与A卫浴公司相似。2014年6月,高某向A卫浴公司提出离职申请。A卫浴公司在同行的告知下,知道了高某在职期间与他人合股注册B卫浴公司的事,还利用A卫浴公司的资源便利,为B卫浴公司谋取利润。 A卫浴公司以高某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25万元。高某面对25万元违约金,气急败坏,当庭表示这份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认为竞业限制是属于员工离职才应该遵守的义务,不能约束在职期间,坚决不承担违约责任。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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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你调对了吗?
韦某是乙公司的员工,在2013年8月16日开始,先后在甲、乙公司从事仓管员工作。乙公司在2017年8月25日向韦某发出《员工到岗通知》,要求韦某在2017年8月26日到车间从事包装岗位工作。韦某当然不同意这次调动,他写了《关于调回原岗位申请书》,说新岗位劳动时间长,工资待遇降低,不同意这个安排。他还多次通过找主管谈话并偷偷录音等方式想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在双方协商不成后,韦某于8月28日申请离职。之后韦某越想越气,公司凭什么把我调到又累工资又低的岗位,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诉称因公司单方调岗被迫在2017年8月28日起离职,请求:1、确认申请人韦某与被申请人甲公司、被申请人乙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2、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9570.16元。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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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规章制度这把利器为企业用工保...
张某自2008年1月起入职某公司,任仓管员一职。张某在任职期间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成员之一参加了公司《员工手册》的审核会议,并签收了《员工手册》。 自2014年6月起,张某在工作期间多次犯错。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在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对张某作出了两次警告,并将两封《警告信》依法送法给张某,张某亦针对两次犯错向公司出具了两封《检讨书》。张某因公司多次向其作出训诫、警告,工作越来越消极并慢慢地出现顶撞上司,甚至疏于职守的行为。在2017年7月,张某看管的仓库中出现物料账目库存与实际库存严重不符的情况,张某不仅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甚至对此事置之不理。此事导致公司直接损失近十万元,公司领导层经慎重考虑后决定向张某发出第三封《警告信》,张某亦向公司出具第三封《检讨书》。 最后,因张某的多次犯错严重影响到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导致公司产生严重损失,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员工收到三封公司发出的警告信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于2017年8月4日在征得公司工会同意后向张某出具《辞退员工通知书》并送达给张某,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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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背后,企业险些要赔偿80多...
2018年11月某塑料公司收到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该申请书要求确认其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收到该份劳动仲裁的材料后,某塑料公司心中微微一颤,刘某作为某塑料公司的外包运货司机在2018年6月运货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去世,该劳动仲裁是刘某妻子提起的,可以想象,如确认了某塑料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则某塑料公司将要支付刘某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达80多万元。虽然某塑料公司的确存在聘用司机运输的情况,但由于刘某是用自购车辆进行运输,因此某塑料公司对刘某采取的是承包运输的合作方式,但糟糕的是公司的行政人员认为刘某已经死亡,便把与刘某签订的《货物运输承揽合同》销毁了,在缺少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刘某方占据主动地位,认为某塑料公司每月结算报酬的形式符合工资发放形式,因此该报酬属于工资,另外,刘某的弟弟刘义某也在公司工作,任门口值班,掌握了对刘某有利的相关材料,拿出了刘某的出入通行证、工卡和工作服证明双方存在劳动管理关系。在证据劣势的情况下,最终劳动仲裁裁定,刘某与某塑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塑料公司将面临承担80多万因工死亡的赔偿金。为此,某塑料公司提起了诉讼。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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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防范劳动者不愿购买社保的用...
某五金制品厂于2011年10月9日注册成立,是蒋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5月31日,某五金制品厂转型为蒋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刘某曾就职于某五金制品厂,在刘某任职期间,由于刘某提出书面申请不缴纳社保,某五金制品厂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刘某于2017年10月3日达到退休年龄。后刘某由于刘某无法补缴社保,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五金制品厂因没有为刘某参加2007年10月至2010年5月、2013年5月2017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导致刘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63848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与某五金制品厂自2013年5月3日至2014年9月30日、2015年2月23日(年初八)至2017年10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以刘某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办手续,亦不能举证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为由,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社会保险投诉登记(受理)表、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答复单各一份,拟证明刘某去南海税务局里水税务分局进行社会保险投诉,并得到的答复为刘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可以补缴的对象。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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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劳资关系处理的“避坑指南...
2015年1月20日上午11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110”报警称,某金属公司决定将厂房由佛山市搬至惠州市,引发30多名员工因拒绝搬迁而聚集罢工闹事。接到报警后,监察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处置,发现现场气氛紧张对立,工人们霸占机台,情绪激愤,剑拔弩张,火药味十足。 经监察员的现场调解,才暂时平息了工人的情绪。后金属公司代表与拒迁员工多次洽谈,也邀请我所律师向员工们讲解劳动法相关知识,律师同时建议金属公司以合理的薪酬支付予拒迁员工,才平息了大部分拒迁员工的不满情绪。但仍有三位不满薪酬支付方案的拒迁员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社局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庭上,三位拒迁员工依旧情绪激动,嚷嚷着要金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支付高温补贴的仲裁请求。我所律师作为金属公司的代理人,从法理、情理、事理与三位拒迁员工展开多元沟通,该案以调解方式达成双方双赢的结果。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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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知道的 关于新入职社保“空档期...
2018年4月8日,张某入职某鞋业有限公司(下称“鞋业公司”),从事样品打样工作。5月9日,鞋业公司将张某纳入单位购买社保的名单中。5月19日,张某在车间操作机器的过程中,因一时疏忽大意,把模具放进机器时触碰到机器的启动开关,致使左手被机器压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因鞋业公司与张某就该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鞋业公司停缴了张某的社保。 2019年3月15日,张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伤一事为工伤。2019年9月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七级。 2019年10月,某鞋业有限公司与张某共同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核报及工伤医疗补助金核报,但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单位未为张某购买社保为由不予核报。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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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是个“坑”,你了解吗?
2017年2月马某私人雇佣苏某为家庭司机。苏某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接送马某女儿上学以及马某妻子外出。同时马某系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雇用期间,在苏某不需要接送马某妻儿的空余时间,马某偶尔会指派苏某为某贸易公司接送客人。但马某认为,有时候妻子不需外出,则苏某平时的工作就只有接送女儿上学放学。而马某本人每个月准时发放工资。因此,在苏某完成主要工作后的空余时间,身为马某私人雇用的家庭司机,为马某的公司接送客人情有可原。到了2018年4月,马某由于私人原因,认为无需继续雇用苏某接送妻儿,故将苏某辞退。此时的苏某觉得自己无缘无故被解雇且没有获得赔偿。苏某认为其与某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贸易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以及无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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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要认清,对自身权利义务不...
杨某与案外人伍某因涉案地块产生权属争议,后经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争议的0.7亩土地归属杨某。其后,在佛山市A区B镇司法所及几方工作人员确认下双方签订书面文书,明确了上述0.7亩土地形状,并明确了0.7亩范围外的其他土地归伍某所有。2018年9月6日,案外人伍某向佛山市A区B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B镇政府”)以及B镇农林渔业局反映,杨某在2005年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确权土地面积为13.24亩,而杨某在2018年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确权土地面积却为16.37亩,增加了3.13亩,杨某在土地确权登记中存在侵占行为、登记错误的情况。B镇政府委托B镇农林渔业局对相关事宜展开调查,并于2018年10月8日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杨某的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面积明显大于2005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面积,存在登记错误,我局下一步将错误登记的承包经营权证与C经济合作社作进一步核实修正。”杨某认为,B镇政府下属单位B镇农林渔业局在没有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罔顾客观事实,作出《情况说明》,属于违法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因此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情况说明》。B镇政府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该案代理人。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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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请找对“门口”
2019年1月18日,王某向南海区某镇政府邮寄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请求某镇政府公开位于该镇的三块地块的土地情况、权属人以及土地买卖(转让及流转)的详细资料。 2019年1月21日,某镇政府收到王某的申请材料。2019年1月25日,某镇政府作出《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认为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不属于该单位公开的范围,同时告知王某依照有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查询,并提供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该答复于2019年1月29日向王某送达。王某因对该答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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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歌舞娱乐场所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听...
2018年7月24日,佛山市A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向佛山市B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了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的相关材料,同日,佛山市B区行政服务中心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转交给佛山市B区文化体育局(以下简称为“B区文体局”)审查。 B区文体局核查材料后,对拟设立场所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进行了公示。2018年8月7日,B区文体局收到拟设立场所附近小区业主们提交的听证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因此,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2018年9月5日,B区文体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A公司送达了该结果。A公司认为,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全符合歌舞娱乐场所申请设立的条件,B区文体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重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B区文体局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该案代理人。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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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户籍+义务...
钟某原籍系广东省广宁县人。1986年X月X日,钟某与A经济社村民张某登记结婚,其户口于1988年X月X日迁入A经济社处。1991年X月X日,钟某与张某在法院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离婚后钟某所承耕的责任田,张某愿意负责承耕至1994年,钟某一次性给付张某人民币450元”。离婚后,钟某的户口一直保留在A经济社处,自1994年后再没有在A经济社处承耕过责任田。 2016年2月23日,钟某向B镇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确认其具有A经济社成员资格,给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等。B镇政府经调查认为,钟某与张某离婚后,虽其户籍仍登记在A经济社,但其自1994年起再没有在A经济社承耕过责任田,亦无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对钟某的申请不予支持。 钟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向顺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顺德法院认为,B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认定钟某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给集体,进而决定钟某不具有第三人成员资格的证据不足,判决撤销B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B镇政府与A经济社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出上诉。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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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被诉?先审查原告是否有资格
2016年12月2日,黄某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A公司开发的某项目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前。上述合同签订后,黄某已支付购房款,但认为项目工程存在延期交付和质量问题与A公司产生纠纷。 2018年11月30日,A公司就该项目工程向某规划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某规划局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规划意见》,认为该项目工程符合规划条件。 黄某在得知某规划局作出的《规划意见》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规划局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规划意见》。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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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要不得 触犯刑罚悔恨晚
2018年8月12日19时左右,李某因心情不佳,与朋友相约在佛山某广场的露天酒吧喝酒。当晚,李某与朋友谈心并喝了4杯左右的百威啤酒。其后,李某在酒吧休息了将近两个小时,李某自我感觉良好,以为自己已解酒,且酒吧离自己家里的距离较短,于是便在23时独自一人驾驶粤YGV036号小型轿车离去。23时05分左右,李某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数百米后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13.7mg/100ml,属醉驾,李某随即被依法刑事拘留。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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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不完善 企业利润别人占
2003年到2017年5月份期间,邵某利用任职佛山市某印刷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出纳员、全权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职务之便,通过截留客户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货款不入账、将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转入自己或其丈夫的私人账户使用以及从公司账户提现占为己有等方式侵占了某公司的资金。其后,某公司因公司变更的需要委托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对2007年1月份至2017年5月份的财务账册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在2007年1月份至2017年5月份的该期间,经审计某公司的资金缺口为390多万元。其中,邵某直接通过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转入自己或其丈夫的私人账户使用的资金约为120万元。其余资金差额为现金差额。其后,邵某因害怕受到牢狱之灾,其聘请了律师钟某与其共同到某公司协商处理资金的退还事宜,但由于邵某本人心虚及在某公司的压力下邵某最终向某公司写下了保证书及退赃承诺书,承认侵占了某公司资金约560万元并承诺按期退还侵占款项。及后因邵某没有如约退赃,某公司遂到公安机关报案,邵某被抓获归案。 某公司认为邵某侵占数额应为560万元。而公诉机关则根据某公司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指控邵某职务侵占390多万元,并以390万元为邵某职务侵占的数额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一审法院认为,审计报告的数额比邵某初步统计的侵占数额560万元少,公诉机关根据审计报告指控邵某职务侵占390多万元属于有利于邵某的认定,故一审法院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最终判决邵某有期徒刑6年。一审后,邵某对判决有异议,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侵占数额过高,故聘请本所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提起上诉。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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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难却要深思 法律底线须坚守
2005年起,张某陆续以其本人或其家属的名义从广州市荔湾区某经济联的村民手中购入九处地块,并在上述地块上建房,但均无办理合法报建手续。2010年,张某购买的上述地块所在的区域被政府纳入征收拆迁范围。该征收拆迁工作由政府委托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区道扩办、某经济联社具体来负责相关的拆迁补偿、复建房安置等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非该经联社村民的被拆迁人合法证载以外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只能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不能获得安置房回迁的资格。而该经济社的村民则可以同时取得货币补偿与安置房回迁资格。因张某及其家属均非该经济社村民,故只能获得货币补偿。而张某为了能同时获得上述九处地块的货币补偿及回迁安置资格,张某找到负责该地块拆迁工作审核小组成员的经济联社副社长陈某甲,让其协助自己,通过篡改购地收据、虚构购地协议等,骗取临迁费及回迁安置房购买资格,并将其中一间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及回迁安置资格贿送给陈某甲。陈某甲为了避嫌,安排其哥哥陈某乙办理相关回迁安置申请手续,代收该货币补偿款及代持该房屋的回迁安置资格。后因拆迁工作审核小组其他成员发现张某提交的资料涉嫌伪造,遂向相关部门举报,张某、陈某甲及陈某乙被抓拿归案。最终检察机关以张某、陈某甲及陈某乙涉嫌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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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销售行为被处以两个处罚, 违反“...
2018年8月27日,佛山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收到黄某的举报材料,投诉A公司生产、销售无3C认证的LED吸顶灯。同年9月3日,市监局对A公司涉嫌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市监局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质监罚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A公司擅自销售未取得认证的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产品,决定对A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A公司认为,市监局曾于2019年1月9日就其同一销售行为作出工商处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存在销售冒用质量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4元的行政处罚。现市监局又针对该行为作出质监罚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了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故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质监罚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局收到诉讼材料后,委托本所代理该行政纠纷案。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