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Case

首页 - 典型案例 <     返回   back

申请信息公开,请找对“门口”

2020-10-28       作者: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8日,王某向南海区某镇政府邮寄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请求某镇政府公开位于该镇的三块地块的土地情况权属人以及土地买卖(转让及流转)的详细资料

2019年1月21日,某镇政府收到王某的申请材料。2019年1月25日,某镇政府作出《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认为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不属于该单位公开的范围,同时告知王某依照有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查询,并提供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该答复2019年1月29日向王某送达王某因该答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

二、律师分析

本所接收某镇政府的委托后,经审查认为某镇政府作出《答复》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主要围绕王某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登记条例》所调整的范围”这个争议焦点,提出意见如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16年9月18日针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作出的答复意见(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案中,原告王某向被告某镇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某地块的土地情况和权属人及土地买卖(转让及流转)的详细资料”。由于该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不属于被告某镇政府公开的范围,故被告某镇政府作出涉案《答复》,符合上述规定和意见,相关内容并无不当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因此,原告王某向被告某镇政府申请公开的某地块土地情况和权属人及土地买卖(转让及流转)的详细资料”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第十七条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此,原告王某所申请获取的信息,应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获取。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16年9月18日针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作出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答复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被告某镇政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有关复函作出涉案《答复》,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范围,并指引原告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询,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户籍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虽然属于政府信息,但与之相关的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当事人需要依据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向特定的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本案中,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向某镇政府提交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其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询


上一篇:申办歌舞娱乐场所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听证 能否影响大局? 下一篇:提起行政诉讼要认清,对自身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诉!